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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清查团”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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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

  王东原(1898年2月13日-1995年4月8日),原名修墉,安徽全椒人,原籍徽州。民国政要、国民党陆军中将,曾任湖北省政府主席、湖南省政府主席,1949年随国民党前往台湾,赴台后,曾于1951年至1961年间任台湾当局“驻韩大使”,1970年任“总统府”“国策顾问”,次年,前往美国定居,著有《浮生简述》,1995年在洛杉矶逝世,终年97岁。

  据史料记载,早在清查团抵达武汉之前的1946年4月,王东原就已被有何汉文在内的6名监察委员联名检举,并遭到监察院的弹劾。作者查阅了原始档案,弹劾议案中写道:“据本院监察委员马耀南、吴本中、何汉文、范争波、李正乐、万灿等呈略,以据湖北省临时参议会第三届第六次大会电诉湖北省政府主席王东原,壅蔽中央德意,纵容僚属贪污,滥支移存款项,破坏人事制度,妨害言论自由,各项多为卷证。又查社会周知之事实,该主席王东原确有违法失职情形,依法提案弹劾等情,经按序发交监察委员王述曾、蔡自声、邓春膏等审查去后,兹据报告认为应付惩戒,理合抄同原审查报告暨原弹劾文各1件,呈请监核,发交国民政府政务官惩戒委员会审议。”

  弹劾议案的主要论据是:

  一、“壅蔽中央德意”,即“中央体念收复区民众遭受敌伪蹂躏时间过久,程度过深,特明令豁免三十四年度田赋,并停征以前旧赋。民众莫不感激涕零,乃本省省政府对于停征欠赋命令压不转下,严令各县于2个月内催收完竣。而各县奉到省田粮处转行中央停征命令之后,有向省府请示者,省府指饬非奉到本府命令不得停征,必俟其原定2个月催收计划完成时,始将中央停征命令转下,因此各县民众在2个月内所受勒逼追呼之痛苦有过战时,怨声沸腾,危机四伏。省府违悖命令,壅蔽德意,实属罪无可辞”。

  二、“纵容僚属贪污”,即当时查出了前咸丰县长陈文贪污案,前石首县长王斌贪污案,前大冶县长李澄中贪污案,供应处经理熊连城贪污案,省府秘书处第二科科长叶竞雄将其接收之华光轮私自出租,并将接收之汽车、汽油及其他物资私自出卖案,对这些案件“省府内部、社会各界颇多猜疑,恐不仅纵容而已,故日日声言铲除贪污,而实日日纵容贪污,以致威信不立,法纪荡然,上下承风肆行无忌,湖北吏治之坏,实以今日为极峰”。

  三、“滥支移存款项”,即“三十年8月陈前主席移交余款纳1万万元,省府各厅处专款亦为数颇巨,其存款所生之利息,依法应收入公库,乃询据财政厅吴厅长报告,支给秘书处超额办公费与各厅长按月津贴,及其他法外,开支为数警〔惊〕人,似此违反会计、审计法令,任意动支公款,其本身即为贪污,尚何云惩办贪污,且已溺深渊而欲以余波及人。王主席于上年12月派财政厅吴厅长亲至本会表示按月送议长4万元,副议长、秘书长各3万元,驻会委员各2万元,显系意图利诱牵曳民意机关加入贪污集团。虽当经同人严词拒绝,未予接受,而其玩法无耻,实属骇人听闻”。

  四、“破坏人事制度”,即“王主席到任以来,对于人事制度任意破坏,如县长人选依法应由民政厅长考核提出,王主席则或径行任用,或条交民政厅提请任用。从前在本省劣迹昭著乃至交代不清追缉有案者,亦予任用专员、县长之,任免更调悉以私意行之,乃至县府秘书、科长亦属其支配范围”。

  五、“妨害言论自由”,即“本会此次大会听取政府报告期间,由大会秘书处发出之新闻稿,汉口、武汉、华中、和平等报竟不登载,中央社亦不发稿,此为极可骇人之现象。考察其故,则因省府恐本会各参议员之询问于省政黑幕有所指摘,密派人员四出运动不予登载”。

  与此同时,湖北省参议员临时动议检举王东原、王原一 1946年4月案由:本省前主席王东原及其秘书长王原一均有庇护贪污,共同分赃之重大嫌疑,检同照片请电请行政院分别法办,并由本大会径函湖北高等法院检察处依法侦讯,提起公诉,以儆官邪案。

  检举说明称:“王东原、王原一自分任本省主席及秘书长以来,其渎职行为指不胜屈,兹特举其荦荦大者数端,用以说明本案之重要。

  (一)自日寇投降各地区伪物资均系统一接收,经中枢明白规定在案,而王东原到汉之后,不按规定办理,自行接收华光轮交由亲信之第二科科长叶竞雄偷航于武汉、长沙之间转运物资,得款为数甚巨,以致留施人员无轮迁复,遂演成秭归覆舟之大惨案,及至事为外间所闻,该王东原等仍令叶逃逸,以为掩饰卸责之计,同时并将叶寓藏匿之大量敌伪物资没入私囊。

  (二)石首前县长王斌贪污违法得赃【款】数万万元,由第四区专署查明大部属实,经民政厅签请核示,王仍批交该县复查,显系蓄意庇护使得从容脱逃,如非坐地分肥,何至糊涂如此。

  (三)大冶前县长李澄中贪污达数万万元之巨,经民政厅视察孙盛稽查明属实,并侦得李澄中在汉匿居之地点,而请王东原派警协助往捕。王拒不允且曰:‘我有布置,汝可不管。’卒使该犯逃匿无踪,实有受贿重大嫌疑。”

  这里有一个不解之题:既然早在蒋介石还没决定组建“清查团”对全国各地接收敌产情况进行一次大规模清查之前,何汉文已经以监察委员的身份在弹劾王东原的议案上盖章作为6名弹劾人之一,对王东原提起弹劾,强烈要求“移付惩戒”。那么,按照法律常识来说,何汉文后来就已经不适宜作为清查团成员之一前往武汉办案,因为他此去武汉必然要碰到清查王东原违法事项,别说他以“清查委员”之身份参与清查了,就是作为清查团的一名普通办事人员,显然也是不适宜留在武汉办案的,至少得派赴湖北以外的其他省区查案办事。可是,作为监察委员的何汉文本人在显然知道这一规矩的情况下本人未向于佑任提出;监察院长于佑任明明是收到何汉文盖章参与的那份弹劾提案,并已经报给蒋介石了,但也没有对这一现象提出异议,予以制止,把何汉文调到另一清查团去;最后是蒋介石本人,像弹劾方面大员王东原这样的提案,开头又是写明“谨呈国民政府主席蒋”的,他公务再忙也不可能不予览阅或者阅后将内容抛至脑后,当然老蒋肯定也是知道“检举人避嫌”这一法律原则的,可是,他在最后审定清查团名单时竟然也没有把何汉文的名字圈掉,或者调往另一清查团。所以,这个看似简单的题目却难解答。

  不过,如果换一个角度来看这个问题,那就似乎容易理解了。让我们先看对王东原调离湖北省主席位置后的去向待遇:1946年5月,王东原离开湖北后,随即赴南京参加中国国民党第六届全国代表大会,在会上当选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开完会后,王东原便去了长沙,担任湖南省主席兼湖南省军管区司令,然后,顺利当选“制宪国大代表”,次年,任“战略顾问委员会委员”兼“总裁办公室军事组组长”,1949年逃往台湾后,继续受到蒋介石的信任,被任命为“中华民国驻韩大使”,从1951年任至1961年,而这10年间,正是朝鲜战争到结束的重要历史阶段,“驻韩大使”这个职务担负着跟当时被蒋介石认为“最可信赖的合作伙伴”———美国政府频频接触沟通的重要使命,显然不是阿猫阿狗谁都能当得了的。王东原1961年当满十年“驻韩大使”卸任回台湾后已到退休年龄,可是,蒋介石仍邀其出任“总统府”国策顾问,直到1971年,方才正式退休,前往美国定居。

  根据上述王东原在遭到弹劾后受到的信任和政治待遇来看,蒋介石根本没打算要对其进行什么“清查”。弹劾也好,控告也好,你们说你们的,我用我的。因此,蒋介石的所谓清查究竟是什么玩意儿大致上也就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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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专稿秦刚 李小阳 罗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