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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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医院员工因持有仿真枪被判刑

来源: 法制文萃报


  仿真枪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枪支吗?购买并持有仿真枪也构成犯罪吗?这些问题在近日人民法院报公布的案例中给出了答案。

案情回顾

  40岁的季书成,在上海某三甲医院工作。2015年5月,经不住“军事迷”儿子的一再恳求,季书成在网上买了两把仿真手枪,一把“沙漠之鹰”,一把“格洛克”。等快递把枪送到家,打开包裹一看,季书成不得不佩服儿子的眼光和仿真枪的精细做工。父子俩当即装上枪弹进行“实弹演练”。只听“砰”的一声,家里的玻璃窗被打碎了。原来儿子单手举枪朝窗外射击,但枪弹击发的冲击力还是让子弹跑偏,击碎了玻璃窗。看到仿真枪有如此大的威力,季书成当即与儿子约法三章:两把手枪只许把玩,不许击发,全部枪弹立即处理掉,一发也不保留。儿子虽不情愿,但也无可奈何。

  事情似乎就这样过去了。让季书成没有想到的是,同年8月的一天,三位警察突然找上门来,经过询问,季书成如实讲述了自己网上买枪的事,并将藏在柜子里的两把仿真手枪交给警察。当天,季书成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取保候审。经警方鉴定,两把仿真手枪均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2015年11月,上海市长宁区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季书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在另外一起类似案件中,赵文剑是上海某汽车销售公司员工,喜欢收藏各类仿真枪。2014年4月,受好友李海龙委托,以6000元的价格,在网上购买了AK47带伞兵枪托、AK47带木质枪托及M4仿真枪各1支。之后,赵文剑将AK47带木质枪托仿真枪通过快递发送给李海龙,其余两支枪暂存在自己的轿车内。

  同年5月5日,李海龙被警方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警方随即对赵文剑住处进行了搜查,共查获各类仿真枪19支。经鉴定,19支仿真枪中有7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而在李海龙委托赵文剑购买的3支仿真枪中,有2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2015年4月,长宁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赵文剑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判处李海龙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事实上,早在2010年,广州中院受审过一起案件: 在穗经营儿童玩具店的张某,原本收来租户234支玩具枪欲以售卖抵租,却不想被警方收缴后鉴定具有杀伤力。广州市检察院以张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提起公诉。在第一次开庭中,张某被控贩卖枪支共计124支。“但鉴于本案中张某犯案的时间,早于最新修订的枪支鉴定规定时间”,在第二次开庭中,审理此案的黄法官指出,“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鉴定适用修改前的木板射击试验”。经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认定涉案的枪形物品中有37支枪形物品属于自制气枪。第二次庭审期间,检察机关根据最新的鉴定报告,将这一数字变更为37支,“鉴于本案认定的枪支数大幅减少”,建议法院酌情从轻处理。而张某在法庭上从头到尾直呼冤枉,并表示购买这批玩具枪的买家全是由其邻居李某牵线的,而李某也是售卖玩具枪(234支,价值15000元)给张某用以抵债的罪魁祸首。

法律点评

  根据中国公安部《关于枪支弹药管理的有关规定》中清楚定义: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而所谓的“仿真玩具枪”就是使用电力带动气缸产生压缩气体,从而发射直径为6毫米的圆形塑料球体,另一种是通过高压气瓶为动力,同样发射6毫米的圆形塑料球体。另外“仿真玩具枪”在外观上具有真枪大小一致的尺寸,不同的是仿真玩具枪的枪身多为塑料制作,大多数情况下凭借肉眼就能分辨出来。因此,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不同时具备规定中的标准即不能按照该标准执行。从而可以认为“仿真玩具枪”主体上不具备对人体致伤、致死的可能。法理上来讲,任何涉及标准制式枪支的规定和处理办法均不适用。

  然而,由于近年来非法制造、销售仿真枪和持仿真玩具枪作案已成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影响群众安全的突出社会问题。持有仿真玩具枪的性质也被赋予了新的定义。根据《关于认定仿真枪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一、凡外形、颜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相同或近似,并且其尺寸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尺寸的二分之一和一倍之间,但不具备枪支性能的物品,可以认定为仿真枪;二、当事人或办案机关对查处的仿真枪的认定提出异议的,由地、市级公安机关参照《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进行鉴定。根据我国《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的规定: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

仿真枪具备气体发射等动力装置可能涉嫌违法

  目前,在我国现行的,涉及仿真枪械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共分总则、枪支的配备和配置、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枪支的日常管理。其中明确规定仿真枪涉法性质的是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禁止制造、销售仿真枪。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并没有细致到对“沙漠之鹰”“格洛克”等世界名枪或其他制式枪支的尺寸标准、颜色或威力等有任何详细说明。所以只要在“仿真枪”颜色和外形上进行简单修改,那就说明该“枪”不是“仿真枪”。虽然此项条款解释的如此模糊,我们还是可以从相关法律及规定中找出我国对于仿真枪的态度和定义,即:仿真枪如果具备气体发射等动力装置,就可能涉嫌违法,需要鉴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的立案标准:一、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气体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气体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因此,在上述案件中,季书成案和赵文剑可以说是法盲的牺牲品。其实在警方眼里,很多购买、收集仿真枪的人都是“良民”,他们没有违法记录,有正当职业,有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购买仿真枪的目的也只是出于自身的爱好。但是错误的观念以及对法律的不了解,让他们一不小心成为了违法者。笔者认为,通过多起此类案例,希望能够给这部分人群敲响警钟。市民如果真的喜欢仿真枪或者喜欢玩野战游戏,不如约上朋友到一些正规的游乐场所去过把瘾,而不应该私自去购买仿真枪。

本报法律顾问组 庞理鹏 刘杨叠絮